安徽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241条(2021年4月版)
8. 继续从“三重一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资金中切块50%,依规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项目。(皖发〔2021〕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牵头负责)
16. 鼓励5G配套产业发展,对在5G相关细分领域形成全国“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17. 支持5G重大创新产品应用,对符合规定的首购产品、订购产品,支持需求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皖政〔2020〕18号,省相关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
18. 对符合条件的5G相关产品,给予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相关政策支持。(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21. 整合社会各方资源,组建各类5G应用联盟等,搭建5G产业交流合作平台,在标准制定、技术研发、试点应用等方面开展合作。(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28. 每年优选一批在5G相关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和产业化且经济效益显著的创新创业团队,每个团队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32. 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开辟绿色通道,职称评审可不受论文等资格限制,做到应评尽评。(皖政办〔2020〕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3. 鼓励企业引进发达国家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各地可给予一定资助。(皖政办〔2020〕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35. 鼓励各地创新投入方式,运用补助、贴息、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线上经济发展。(皖政办秘〔2020〕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36. 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允许高校自主开展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审。(皖发〔2019〕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7. 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皖发〔2019〕7号,省科技厅负责)
38. 对新建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其中50%用于成果奖励,50%用于人才培养引进。(皖政秘〔2019〕137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40. 优先支持“一室一中心”申报国家科技专项计划,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给予绩效奖补。(皖政秘〔2019〕137号,省科技厅负责)
41. 对获得“创客中国”“创响中国”安徽赛区一、二、三等奖项目,每个项目分别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4. 对新入驻科技型初创企业三年内发生的房租、水电等费用,各地最高可给予100%补贴。(皖政办〔2019〕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46. 对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省最高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7. 对成功争创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100万—3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8. 对成功争创省级科技创新基地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9. 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0. 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进行补助,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4. 对在我省落地转化和产业化的大院大所科技成果,省在转化市支持基础上,按市资金支持额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5. 对大院大所在我省开展的各类交流合作活动,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200万元。(皖政〔2018〕50号,相关市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8. 对省内现有大院大所,其新设研发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等享受与境外、省外大院大所同等政策待遇。(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0. 对机器人本体企业的新建或在建项目,且实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按关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3. 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目录的我省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6. 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皖政〔2018〕55号,省税务局负责)
77. 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亏损结转年限按规定由5年延长至10年。(皖政〔2018〕55号,省税务局负责)
78. 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9. 对省内机器人集成企业集成工业机器人的,按机器人售价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81. 建立机器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和产业发展共性服务平台,按其关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82. 对在我省注册成立的机器人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关键设备投资总额5%的奖补,最高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83. 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年度达成1个及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84. 举办省级以上机器人大赛,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85. 机器人企业在国内外举办大型宣传推介活动、机器人论坛和产需对接会,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等的5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87. 对本省药械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并在省内实施的,可以直接纳入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予以支持。(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8. 对医药企业每取得1个全国第一家仿制(首仿)药品生产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9. 制定《安徽省创新型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对纳入目录、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医疗器械的首次应用,对省内研制单位按售价10%予以补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91. 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软件“铸魂”工程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93. 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相关数字技术标准并取得实效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96. 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97. 每年优选一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每个奖补50万元;优选一批工业互联网(云)公共平台,每个奖补1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99. 对获得工业互联网领域国家级、省级优秀解决方案的,每个分别奖补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100. 对获得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企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补。(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102. 对符合条件的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等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中的两部制电价。(皖政〔2018〕9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03. 对高校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皖政办〔2018〕37号,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对企业新建(购置)、改造的冷冻冷藏库、冷链物流车辆、终端冷藏设备等,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各地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适当补助。(皖发〔2021〕9号,各市政府负责)
9. 实施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工程。对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研发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20〕14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13. 支持省内超算中心等计算资源向社会开放,对使用名录的中小微企业,根据实际支付使用费价款的30%予以补助,同一单位累计最高补助30万元。(皖政〔2020〕14号,省数据资源局牵头负责)
20. 对生物基新材料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的企业,每上一个台阶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皖政办〔2020〕2号,所在地政府负责)
22. 深入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和安徽工业精品培育提升行动,对获得国家“三品”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办〔2020〕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0. 积极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扩大规模,对通过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且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皖政办〔2019〕33号,省商务厅、合肥海关负责)
35. 鼓励农产品跨境电商发展,对农村电商企业开展农产品上行实现年在线出口交易额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以内的分档奖励。(皖政办秘〔2019〕7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46. 对首次认定的“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20万元。被列入本省饮片炮制规范的“十大皖药”药材标准,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30万元研究经费支持。(皖政〔2018〕58号,省药监局负责)
48. 对总部新落户本省的全国医药行业百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9. 对医药企业产品取得国际注册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每获取1个产品的国际注册批件给予5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0. 对获得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认证、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认证、世界卫生组织PQ认证的本省医药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1. 对本省医药生产企业单个品种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的,每上一个台阶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2. 对首次进入全国医药行业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7.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或与其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合伙创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给予5000元创业成功补贴。(皖政〔2018〕10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9. 鼓励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建立促进企业工资增长奖励基金,对提高职工工资的企业每年按照实际增长总额的5%给予奖补。(皖政〔2018〕101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 省级种子基金母子基金对单个企业或项目投资额提高至2000万元,省级种子基金资金募集期可延长至10年。(皖发〔2021〕9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牵头负责)
6. 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和商会常态化机制,每半年至少到联系服务的企业和商会调研1次。建立与企业家直通联系机制,建立服务企业家工作微信群。(皖发〔2021〕9号,各市政府负责)
27. 继续执行取消货物港务费、船舶检验费、船舶登记费等政策,继续执行船闸船舶过闸费优惠政策。(皖四最办〔2021〕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政府负责)
42. 各地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装配式建筑新上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额度贷款贴息。(皖政〔2020〕21号,各市人民政府)
43. 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皖政〔2020〕21号,省税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46.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规定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皖政办〔2020〕4号,省财政厅负责)
47. 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的宜林地,可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额,不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林资函〔2020〕24号,省林业局负责)。
50. 市、县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农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地,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皖政〔2019〕27号,各市政府负责)
53.对纳入公租房计划管理的、面向企业职工和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企业自有住房,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皖发〔2018〕6号,省税务局负责)
55. 对民营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按照规定税前列支。(皖发〔2018〕38号,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8. 对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59.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64. 支持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用户按照我省工商业两部制输配电价标准,参加全省电力直接交易。(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8.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皖政办〔2018〕1号,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