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合同的欺诈及漏洞

      1、利用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包销条款对技术受让方进行欺诈。 技术转让合同是技术持有方将自己的技术交付给受让方使用并从中获得报 酬而由技术持有方和被许可实施方签订的合同。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欺诈人经常利 用合同中的包销条款进行欺诈。包销条款是指技术持有人,将技术转让或许可给 受让方后,为增加技术转让的吸引力,减少受让方对投资风险的畏惧,承诺全部 承销技术受让方根据该技术生产的产品。 包销条款对技术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产生 极大的诱惑力,认为这种合同没有任何风险,合同实施后稳赚不赔,从而对合同 标的不进行认真的可行性分析就与技术持有人签订合同,为合同欺诈埋下伏笔。 技术合同欺诈中的包销条款一般都是原则条款, 通常都必须另定补充协议才能实 现。 因此即使有包销条款, 其条款也很难履行, 并且很难追究欺诈人的法律责任。 欺诈人往往利用包销条款虚夸产品的销售量,诱使对方支付较高的技术转让费, 甚至提供市场可行性报告、技术实施计划等材料,而在实际履行中往往以种种借 口拒绝包销产品,或以极低的价格回购,使生产方最终放弃包销而改为自销。

      2、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后,以提供技术实施设备等条件为名,不平等获得受 让方财产。 技术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的物品,而是一种无形的知识或技术。因此在技 术转让过程中, 技术持有方一般都要向受让方提供相关条件和进行具体的实施指 导。 在技术转让合同欺诈中欺诈人往往要求受让方必须使用技术持有方提供的技 术设备,否则便不保证产品的质量,而受让方由于受专业知识的影响未能对该设 备的技术先进性进行考察,盲目的接受该设备而一旦发现该技术不具有先进性, 生产出的产品没有市场时已无法退回该设备, 而技术转让方实际则达成了销售该 设备的目的并从中获得了利润。另外有的欺诈人则以代受让方定购设备为名,从 中获取高额利润, 受让方以为设备如不由技术持有者组织定购会影响技术实施而 同意该约定,事实上该设备往往是市场上很普遍的设备,欺诈人从中获取了高额 利润。

      3、技术合同欺诈人将不成熟的或不可实施的技术当作可实施的技术转让给 受让方。 技术合同欺诈中欺诈人经常使用的另一种手段是将不成熟的或者根本不可 实施的技术当作可实施的技术转让给受让方。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将技术的成熟程 度作为交付标的的一个前提,所以经常出现将尚不成熟的技术当作成熟的技术, 非专利产品当作专利产品进行转让。 还有的是将尚处于试验阶段的技术成果作为 已成为商品的技术成果进行转让,从而使受让方承担更高的费用继续进行试制、 提高、完善、成型,往往得不偿失。

      4、技术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 技术合同中包含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 发合同等不同类型。每一类合同都有其自身不同的特点,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双方 当事人应对所涉及技术问题、咨询报告的内容、期限、质量进行详细约定尤其对 咨询报告可能出现的虚假、延误问题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在技术服务合同应对工 作条件、工作成果等技术事项明确约定。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应当约定使用 该技术的范围,技术持有人应当保证该技术的实用性、可行性。在技术开发合同 中易出现的漏洞经常是对所开发出的技术的所有权约定不明确, 对技术成果的后 续改进成果的分享方法约定不明确等。

     二、 技术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

      1、对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进行严格的科学审查,全面了解该技术的真实 性、可靠性、市场价值。 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一般由于其具有先进性,当事人并不太能凭自身的 知识了解,但是技术成果不可能违反科学的常理和规律,可以在签订合同前向有 关部门或技术人员鉴定该技术的可行性。 对技术标的的考察还应了解该技术实施 后可能创造的经济效益、市场范围、是否已实施、实施范围,从而对付出的成本 有所衡量。

      2、在技术合同中对技术标的的来源和技术的持有人进行考察。 对技术标的的来源进行考察是预防合同欺诈的有效手段,创造技术成果的 单位或个人的技术水平决定了技术成果的水平, 通过对技术来源和对技术持有人 的考察会对技术成果的可信度有所了解, 但这只能作为参考对技术成果的技术指 标还是应当由专家进行判断。另外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应当对技术成果的 所有权归属进行考察,以免与非所有权人订立合同而产生纠纷。

      3、对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成果的实用价值进行综合考察。 技术受让方除对一项技术考察其是否真实、是否具有先进性外,还应当考 察该技术是否实用, 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资金力量能否实施, 该技术是否成熟, 是否能够马上进行大规模的工业生产,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是否适用该技术。 对一项技术能否控制最终决定着该项技术的能否实施, 如果受让人对上述方面的 考察中有一项或多项不能确定,那么对合同签订一定要慎重,否则很可能蒙受损 失。

      4、 技术合同中的受让方对技术使用费、 技术转让费的支付方式一定要慎重, 对违约责任要约定明确,使受欺诈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技术合同欺诈人一般都以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为目标。在技术合同签 订中费用的支付,对受让人来说不先支付费用而在合同实施后,根据产品的销售 按比例提成或盈利后给对方分配一定的利润,应当是风险最小的一种支付方式。 合同欺诈人一般只接受一次性支付, 如果对方宁可以极低价格转让也不接受其他 方式的支付,受让方应当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另外在技术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应当 制定的明确详细,为防止合同欺诈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

     以案说法:公司改制前后因政府指令担保和指令转移担保引起的纠纷 〖案情简介〗1997 年 5 月 18 日,A 公司向建行借款 2000 万元,借款期 限为 1997 年 5 月至 1998 年 5 月,市政府决定由 B 电力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 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所发生的全部借款、利息和费用,担保期限为借款方全部还 完本息为止, 承诺为某实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建行依约放贷。 借款到期后, A 公司未能偿还本息。建行在贷款到期后曾多次向借款人 A 公司和担保人 B 电 力公司催收。2001 年 4 月,市政府根据农网改造要求,要求 B 电力公司进行股 份制改造,改造须解除电力公司对外担保,遂决定 B 电力公司给 A 公司的 2000 万元贷款担保转移,由另一公司承担担保责任。2001 年 5 月,B 电力公司股份 制改造完成,成立 C 供电公司。由于借款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款,电力公 司也未依约履行保证责任。建行遂以 A 公司和 C 供电公司为共同被告向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A 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 原告本金 2000 万元及利息;

     二、C 供电公司对本金 2000 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 责任。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单

     一。审理中的主要问题,是担保行为纯属政府指令性行为,并非担保人的主观意愿,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以及经改制的 C 供电公司是否能免除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 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上述有关保证问题时,应当准确理解 法律,严格依法确认保证合同(包括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的效力。除确系因违 反《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等应当依法确认为无效的情况外,不应仅以 保证人的保证系因地方政府指令而违背了保证人的意志, 或该保证人已元财产承 担保证责任等原因,而确认保证合同元效,并以此免除保证责任。”故根据上述 规定,B 电力公司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B 电力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已不存在,其资产作为该市的出资与省电力公司 合资成立了 C 供电公司,虽然在股东协议书及相关文件约定对担保责任进行了 转移,但未经债权人建行的书面同意,依据法律规定,原 B 电力公司担保债务 应由 C 供电公司承担。 为了农网改造和理顺农电管理体制,省电力公司与当地政府发起设立了 C 供电公司,由省电力公司控股。公司成立后,省电力公司为促进当地电力建设, 投入了大量资金。C 供电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给供电公司的经营造成极大的影响 和困难,同时给省电力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教训是深刻的。在今后的公司股份 制改造工作中,我们必须对公司的担保行为高度重视和警觉,查清担保情况,落 实担保人,在改制前,要求当地政府完成担保转移工作,并经债权人同意,或采 取反担保等法律手段,避免类似情况再度发生,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被许可实施方签订的合同。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欺诈人经常利 用合同中的包销条款进行欺诈。包销条款是指技术持有人,将技术转让或许可给 受让方后,为增加技术转让的吸引力,减少受让方对投资风险的畏惧,承诺全部 承销技术受让方根据该技术生产的产品。 包销条款对技术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产生 极大的诱惑力,认为这种合同没有任何风险,合同实施后稳赚不赔,从而对合同 标的不进行认真的可行性分析就与技术持有人签订合同,为合同欺诈埋下伏笔。 技术合同欺诈中的包销条款一般都是原则条款, 通常都必须另定补充协议才能实现。 因此即使有包销条款, 其条款也很难履行, 并且很难追究欺诈人的法律责任。 欺诈人往往利用包销条款虚夸产品的销售量,诱使对方支付较高的技术转让费, 甚至提供市场可行性报告、技术实施计划等材料,而在实际履行中往往以种种借 口拒绝包销产品,或以极低的价格回购,使生产方最终放弃包销而改为自销。

      2、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后,以提供技术实施设备等条件为名,不平等获得受 让方财产。 技术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的物品,而是一种无形的知识或技术。因此在技 术转让过程中, 技术持有方一般都要向受让方提供相关条件和进行具体的实施指 导。 在技术转让合同欺诈中欺诈人往往要求受让方必须使用技术持有方提供的技 术设备,否则便不保证产品的质量,而受让方由于受专业知识的影响未能对该设 备的技术先进性进行考察,盲目的接受该设备而一旦发现该技术不具有先进性, 生产出的产品没有市场时已无法退回该设备, 而技术转让方实际则达成了销售该 设备的目的并从中获得了利润。另外有的欺诈人则以代受让方定购设备为名,从 中获取高额利润, 受让方以为设备如不由技术持有者组织定购会影响技术实施而 同意该约定,事实上该设备往往是市场上很普遍的设备,欺诈人从中获取了高额 利润。

      3、技术合同欺诈人将不成熟的或不可实施的技术当作可实施的技术转让给 受让方。 技术合同欺诈中欺诈人经常使用的另一种手段是将不成熟的或者根本不可 实施的技术当作可实施的技术转让给受让方。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将技术的成熟程 度作为交付标的的一个前提,所以经常出现将尚不成熟的技术当作成熟的技术, 非专利产品当作专利产品进行转让。 还有的是将尚处于试验阶段的技术成果作为 已成为商品的技术成果进行转让,从而使受让方承担更高的费用继续进行试制、 提高、完善、成型,往往得不偿失。

      4、技术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 技术合同中包含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 发合同等不同类型。每一类合同都有其自身不同的特点,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双方 当事人应对所涉及技术问题、咨询报告的内容、期限、质量进行详细约定尤其对 咨询报告可能出现的虚假、延误问题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在技术服务合同应对工 作条件、工作成果等技术事项明确约定。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应当约定使用 该技术的范围,技术持有人应当保证该技术的实用性、可行性。在技术开发合同 中易出现的漏洞经常是对所开发出的技术的所有权约定不明确, 对技术成果的后 续改进成果的分享方法约定不明确等。

     二、 技术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

      1、对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进行严格的科学审查,全面了解该技术的真实 性、可靠性、市场价值。 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一般由于其具有先进性,当事人并不太能凭自身的 知识了解,但是技术成果不可能违反科学的常理和规律,可以在签订合同前向有 关部门或技术人员鉴定该技术的可行性。 对技术标的的考察还应了解该技术实施 后可能创造的经济效益、市场范围、是否已实施、实施范围,从而对付出的成本 有所衡量。

     2、在技术合同中对技术标的的来源和技术的持有人进行考察。 对技术标的的来源进行考察是预防合同欺诈的有效手段,创造技术成果的 单位或个人的技术水平决定了技术成果的水平, 通过对技术来源和对技术持有人 的考察会对技术成果的可信度有所了解, 但这只能作为参考对技术成果的技术指 标还是应当由专家进行判断。另外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应当对技术成果的 所有权归属进行考察,以免与非所有权人订立合同而产生纠纷。

     3、对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成果的实用价值进行综合考察。 技术受让方除对一项技术考察其是否真实、是否具有先进性外,还应当考 察该技术是否实用, 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资金力量能否实施, 该技术是否成熟, 是否能够马上进行大规模的工业生产,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是否适用该技术。 对一项技术能否控制最终决定着该项技术的能否实施, 如果受让人对上述方面的 考察中有一项或多项不能确定,那么对合同签订一定要慎重,否则很可能蒙受损 失。

      4、 技术合同中的受让方对技术使用费、 技术转让费的支付方式一定要慎重, 对违约责任要约定明确,使受欺诈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技术合同欺诈人一般都以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为目标。在技术合同签 订中费用的支付,对受让人来说不先支付费用而在合同实施后,根据产品的销售 按比例提成或盈利后给对方分配一定的利润,应当是风险最小的一种支付方式。 合同欺诈人一般只接受一次性支付, 如果对方宁可以极低价格转让也不接受其他 方式的支付,受让方应当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另外在技术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应当 制定的明确详细,为防止合同欺诈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 以案说法:公司改制前后因政府指令担保和指令转移担保引起的纠纷

     〖案情简介〗1997 年 5 月 18 日,A 公司向建行借款 2000 万元,借款期 限为 1997 年 5 月至 1998 年 5 月,市政府决定由 B 电力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 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所发生的全部借款、利息和费用,担保期限为借款方全部还 完本息为止, 承诺为某实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建行依约放贷。 借款到期后, A 公司未能偿还本息。建行在贷款到期后曾多次向借款人 A 公司和担保人 B 电 力公司催收。2001 年 4 月,市政府根据农网改造要求,要求 B 电力公司进行股 份制改造,改造须解除电力公司对外担保,遂决定 B 电力公司给 A 公司的 2000 万元贷款担保转移,由另一公司承担担保责任。2001 年 5 月,B 电力公司股份 制改造完成,成立 C 供电公司。由于借款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款,电力公 司也未依约履行保证责任。建行遂以 A 公司和 C 供电公司为共同被告向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A 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 原告本金 2000 万元及利息;

     二、C 供电公司对本金 2000 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 责任。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单一。审理中的主要问题,是担保行为纯属政府指令性行为,并非担保人的主观意 愿,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以及经改制的 C 供电公司是否能免除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 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上述有关保证问题时,应当准确理解 法律,严格依法确认保证合同(包括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的效力。除确系因违 反《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等应当依法确认为无效的情况外,不应仅以 保证人的保证系因地方政府指令而违背了保证人的意志, 或该保证人已元财产承 担保证责任等原因,而确认保证合同元效,并以此免除保证责任。”故根据上述 规定,B 电力公司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B 电力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已不存在,其资产作为该市的出资与省电力公司 合资成立了 C 供电公司,虽然在股东协议书及相关文件约定对担保责任进行了 转移,但未经债权人建行的书面同意,依据法律规定,原 B 电力公司担保债务 应由 C 供电公司承担。 为了农网改造和理顺农电管理体制,省电力公司与当地政府发起设立了 C 供电公司,由省电力公司控股。公司成立后,省电力公司为促进当地电力建设, 投入了大量资金。C 供电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给供电公司的经营造成极大的影响 和困难,同时给省电力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教训是深刻的。在今后的公司股份 制改造工作中,我们必须对公司的担保行为高度重视和警觉,查清担保情况,落 实担保人,在改制前,要求当地政府完成担保转移工作,并经债权人同意,或采 取反担保等法律手段,避免类似情况再度发生,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技术合同的欺诈形式与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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